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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網絡客運平臺。根據《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的通知》(粵交〔2021〕3號)要求,提供定制客運、互聯網包車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等有關手續。與網絡平臺合作的道路客運企業應當于首次提供服務15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報備網絡平臺相關信息。所需材料及流程均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四章“班車客運定制服務”相關規定執行。網絡客運平臺應當與乘客簽訂網絡出行服務合同,應當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包車合同等,落實乘客實名制信息管理,并督促客運經營者安全規范運營,如實上傳接入的經營者、車輛、駕駛員信息和相關業務數據。網絡客運平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納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進行處理。
(二)網絡貨運平臺。從事網絡貨運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應當經過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目前我市暫未許可網絡貨運平臺。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申請網絡貨運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向企業注冊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申請表。
(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一致)。
(三)網絡貨運平臺和面向實際承運人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信息內容和服務內容。
(四)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去查詢數據的承諾書。內容包括對運單、資金流水、運輸軌跡、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信息分類分戶查詢以及數據統計分析的能力;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
(五)三級及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公司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一致)。
線上服務能力認定資料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申請人,可向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