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民政廳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辦法》,共8章31條,對低保申請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和信息共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確認和發放、復核管理的流程進行規范,附有《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第二版)》,對在入戶調查開展評估時遵循的原則、術語解釋、評分項作出指引。該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規相較于原辦法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拓展評估維度,使認定工作更科學合理、更廣泛惠及困難群眾。
廣東低保家庭認定采用“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生活狀況綜合評估”雙重核查機制。新規明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包括家庭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情況。“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定組織工作人員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
新規在“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環節放寬了收入通過條件。相較原辦法對信息化核對查明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不超過1倍低保標準”,新規修改為“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可進入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程序,符合相應救助條件的,歸類納入。”放寬準入關口可以讓更多申請對象進入后續入戶實地評估階段。
不將用于謀生的唯一機動車輛作為一票否決項目。在低保的財產認定標準中,原辦法提出“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除外)”,新規進一步完善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除外),或家庭擁有作為謀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經營性機動車輛,且車輛價值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認定標準的(機動車輛最低生活保障財產認定標準由各地按照年低保標準的一定倍數核定),家庭成員提供相關的營運許可證等佐證材料,申報營運收入,營運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就業成本可從勞動者收入中扣除。結合廣東是外來務工人員第一大省、就業務工人員相應會發生額外支出的實際情況,新規新增此項扣除,由務工者本人統計與工作有關、需個人負擔的各類額外支出(含租房、通勤、通訊、額外餐費)自主申報,在不超過一定額度上限內從工作收入中予以扣除。
將少數特殊的不動產認定情形交由地市裁量決定。在低保的居住用途不動產認定標準中,新規明確“家庭已擁有2套(棟)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但人均建筑面積未超過當地公租房保障規定標準的,是否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由各地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對評估指標中部分項目和賦值作出調整。在勞動收入部分細化計算規則,使若干特殊情形的申請人能以更符合情理的方式計算收入。微調和優化了家庭結構各項的增減數值。不再將電視、空調作為評估家庭主要能耗資產的要素等。
新規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建立嚴格統一的核對評估管理制度,保障核對評估工作及時、公正、準確開展,確保相關檔案資料完整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新申請和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應如實提供經濟狀況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并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弄虛作假或隱瞞收入、財產狀況,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保障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