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政執法,提升交通執法監管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單位將部分法定行政執法權委托受委托單位行使,簽訂本委托書。
受委托單位以開平市交通運輸局的名義依法實施開平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公路、橋梁的養護,港口碼頭管理及港口建設管理工作。對地方所管養的公路進行路政管理、對所管理的港口碼頭及港口碼頭建設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檢查等工作。
二、委托單位責任
(一)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
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承擔委托單位因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后,可以依法對受委托單位的過錯責任予以追究;
(三)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
三、受委托單位責任
(一)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二)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三)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
(四)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五)向委托單位定期匯報行政執法情況和及時報告在委 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
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六)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委托權限執法,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委托期限
從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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