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和省、江門市、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工作部署,經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將《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規則(試行)》《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鎮級林長會議制度(試行)》《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林長巡查制度(試行)》《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護林員管理制度(試行)》《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六項配套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開平市蒼城鎮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鎮委、鎮政府決定成立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為完善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相關工作機制,根據《江門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試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和省、江門市、開平市的工作部署,負責我鎮全面推行林長制的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三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是鎮委、鎮政府實施林長制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四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黨委書記兼任,常務副組長由鎮委副書記、鎮長兼任,副組長由相關鎮領導兼任,成員單位包括鎮有關部門單位。 鎮林長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鎮林長辦),設在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由鎮分管林業工作領導兼任。 為協助鎮林長開展工作,加強日常溝通聯系,設立鎮級林長助理和聯絡員,鎮級林長助理由農業綜合服務中心主任擔任,聯絡員由鎮林業工作具體實施同志擔任,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相關聯絡工作。 第三章職責任務 第五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和省、江門市、開平市的工作部署;統籌協調全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研究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督促檢查有關政策落實情況;研究議定對各村、各部門林長制工作的考核和獎勵、重大責任追究事項。 鎮林長辦承擔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確定事項的組織協調、督導落實工作。 第六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協同配合、增強合力。 第四章
相關制度 第七條建立鎮級林長會議制度,研究林長制重大問題。鎮級林長會議分為: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會議、鎮林長會議、鎮林長辦會議。 第八條建立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對信息公開、信息通報、信息報送等工作做出具體要求。根據具體內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時公開林長制信息,并堅持一致性、客觀性、全面性、連續性等原則,保證信息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建立林長制部門協作制度,適用于鎮有關部門在林長制規劃統籌、信息共享、督查督導、聯合執法等方面的協作。遵循“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有序、應對有力、務實高效”的原則,鎮有關部門在明確職責分工的基礎上,積極主動發揮職能作用,強化統籌推進,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林長制工作。 第十條建立林長制工作督查制度,適用于鎮對各村森林資源保護發展、林長制實施和林長履職等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一條建立林長巡查制度,適用于村級林長的巡查工作。通過巡訪、調研、核查等方式,督促責任區域內的村級林長落實保護發展森林資源主體責任,及時組織協調解決森林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二條建立護林員管理制度,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范護林員行為,充分發揮護林員在保護森林資源方面的作用,夯實全面推行林長制、建設生態文明的基層基礎。 第十三條建立林長制工作考核制度,鎮對各村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確定總體考核辦法,具體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和評分標準,由鎮林長辦每年印發考核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并組織有關單位具體實施。考核內容包括保護發展目標考核、主要工作任務考核和社會公眾評價;考核程序包括村級自查、鎮級核查、結果公布;考核結果作為各村年度村級工作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則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鎮林長辦承擔。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村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各村林長制相關工作規則。 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鎮級林長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我鎮全面推行林長制鎮級林長會議議事規則,根據《江門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市級林長會議制度(試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鎮級林長會議包括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會議、鎮林長會議、鎮林長辦會議。 第二章
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會議 第三條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會議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組長或其委托的常務副組長、副組長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為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成員等。具體參會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第四條會議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江門市委、市政府,開平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研究議定我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項; (三)研究考核問責和表彰獎勵有關事項,審定年度考核結果; (四)聽取全鎮林長制工作情況匯報,研究存在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經鎮林長制領導小組領導同意提交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鎮林長辦負責組織籌備。 第六條會議議題一般由牽頭辦理部門負責同志作匯報。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七條會議決定事項由有關村、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落實。鎮林長辦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跟蹤督辦,并及時通報辦理進展情況。涉及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報告。 第三章
鎮林長會議 第九條鎮林長會議由鎮第一林長或其委托的鎮林長、副林長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為鎮、村兩級林長和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成員等。具體參會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第十條會議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江門市委、市政府,開平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聽取村級林長工作述職; (三)總結我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情況,部署下一階段林長制重點工作; (四)研究經鎮級林長同意提交會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鎮林長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如有必要,經鎮第一林長或林長同意,可適時召開。 第十二條會議由鎮林長辦負責組織籌備。 第四章
鎮林長辦會議 第十三條鎮林長辦會議由鎮林長辦主任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為鎮林長辦主任和成員等。具體參加人員由召集人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會議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和鎮林長制領導小組的工作安排; (二)協調處理林長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三)研究需提交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事項; (四)通報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進展情況,提出下一步 工作意見; (五)研究經鎮林長辦主任同意提交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鎮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村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村級林長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林長制工作信息交流,根據《江門市全面推行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鎮林長辦負責統籌本鎮的林長制信息公開、信息通報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開 第三條信息公開對象為社會公眾。信息公開的實施主體為鎮林長制領導小組、林長辦。 第四條信息公開內容主要包括林長名單、林長職責、責任區域、資源概況、保護發展目標、監督電話等;森林資源年度保護發展情況;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要求;公眾反饋問題處置情況;其他根據相關規定需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信息可根據具體內容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及時公開。公開方式包括主流媒體、工作網站、公示牌、宣傳欄、公告等。 第六條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負責”的原則,嚴格保密紀律,遵守有關保密、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嚴防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三章
信息通報 第七條信息通報范圍包括鎮級林長,鎮有關領導,各村,林長制成員單位。信息通報的實施主體為鎮林長制領導小組、鎮林長辦。 第八條信息通報內容主要包括各村和鎮級責任單位對鎮林長制實施方案的部署落實情況,年度目標完成和重點工作推進情況,重點督查、督辦事項的處理進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重大突發性應急事件處置,獎勵表彰、通報批評和責任追究等。 第九條信息通報方式可采取會議、文件、簡報、媒體、網絡等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條鎮級林長制信息通報原則上兩個月一次,重要的工作調度、階段性進展以及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可適時開展。 第十一條信息通報中涉及的突出問題、督辦事項和整改要求,責任村、部門必須按時限完成相關整改處置工作,并及時反饋信息給鎮林長辦。 第四章
信息報送 第十二條信息報送類型分為日常信息報送和工作專報。日常信息主要為林長制工作部署、舉措、動態、進展成效和問題建議及其他需報送鎮林長辦或上級部門的工作信息;工作專報主要為需要呈報鎮級林長或上級部門特別處理的、重大的林長制工作信息。 第十三條日常信息報送實行月報制,各村于每月底前報至鎮林長辦,需要時根據鎮林長辦要求報送。 第十四條工作專報為不定期報送,實行一事一報、特事特報,根據信息時效性隨時發生、隨時報送。 第十五條信息一般通過粵政易平臺或政務郵箱報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鎮林長辦對信息進行整理、匯總和篩選后,以工作簡報或工作專報的形式,報送開平市林長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鎮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村可參照本制度,制定各村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林長保護發展森林資源責任,更好推動林長履職盡責,根據《江門市全面推行林長制林長巡查制度(試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林長對責任區域內的巡查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巡查,是指通過巡訪、查看、調研等方式,督促責任區域內各級林長、護林員落實保護發展森林資源責任,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章
巡查頻次和內容 第四條各級林長應定期開展對責任區域的巡查,鎮第一林長、林長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鎮副林長每兩個月不少于1次。村林長每月不少于1次,村副林長每月不少于2次。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巡查次數。 第五條鎮級、村級林長巡查責任區域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森林資源管理:重點檢查盜砍濫伐林木、非法違規占用林地和濕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破壞其生長環境等破壞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森林防火:重點檢查護林員在職在崗及防火物資儲備 情況,防火隊伍建設及野外違規用火、防火應急預案等情況。 (三)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重點檢查松材線蟲、薇甘菊等有害生物危害、防控情況。 (四)造林綠化:重點檢查造林綠化及林業生態重點工程實施情況等。 (五)其他:林下經濟發展、特色經濟林建設、林業生態經濟發展等情況。 第三章
巡查結果與問題處理 第六條林長巡查結束后,鎮林長辦負責整理巡查記錄并存檔,內容包括巡查人員、巡查時間、巡查范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或建議等。 第七條對各級林長巡查發現的問題,鎮林長辦應實行臺賬管理,及時將問題臺賬移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報鎮級林長,抄送鎮林長辦備案銷號。 第八條各級林長要及時了解掌握本責任區域的巡查情況并按規定要求上報。鎮林長辦將對各級林長巡查次數、巡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林長制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由鎮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護林員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林長制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范護林員行為,保障森林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林長制護林員是指為實施林長制工作所聘請的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巡護工作人員。 第三條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在鎮政府領導下加強護林員的組織、管理、培訓、監督和考核等工作,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選聘 第四條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熱愛護林工作,熟悉周邊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滿十八周歲,身體條件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 同等條件下,低收入人口、林業相關專業畢業生、從事過林業相關工作的人員以及復退軍人可以優先聘用。 第五條護林員選聘堅持自愿、公開、公正、持續和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一年一聘制。村集體森林資源所有者推薦的護林員,需經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審核,由鎮政府公示無異議后聘任,簽訂管護勞務協議,并報市林長辦備案。 第六條符合選聘條件,認真履行管護責任,年度考核合格的護林員,由本人申請續聘,經聘用單位公示和確認后,可以續聘;考核不合格者解聘。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管護區域內森林資源狀況,開展日常巡護,做好巡護記錄,報告管護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協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時發現、處理火災隱患和報告火情,并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管護區域內發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況; (四)及時記錄、保存和報告管護區域內破壞森林資源的情況,對正在發生的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 (五)及時發現和報告管護區域內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等情況,對正在發生的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勸阻; (六)宣傳森林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七)完成管護勞務協議約定的其他森林資源管護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條建立護林員培訓上崗制度,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方可上崗。護林員要著裝整齊、佩帶標識、攜帶小喇叭等工具開展巡護,在森林特別防護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須攜帶必要的撲火工具。 第九條護林員的配備要求。我鎮根據森林分布特點,按照管護難易度,統籌劃定管護責任區,實行網格化管理。原則上每5000畝林地至少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 第十條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在鎮政府領導下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市林長辦備案。考核結果作為護林員獎懲和續聘的依據。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一條獎懲辦法。 (一)護林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1.模范履行巡護責任,管護區內連續兩年未發生破壞森林資源情況,成績顯著的; 2.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制度,及時發現并報告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并報告有害生物危害,為主管部門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4.勸阻、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使森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 5.為偵破破壞森林資源重特大案件提供關鍵線索的; 6.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護林員在聘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者; 2.擅自同意違法用地的單位或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壞者; 3.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者; 4.責任區內存在森林火災隱患,不報告又不整改,導致森林火災發生或發現森林火災,報告不及時、處置不當,造成森林火災擴大蔓延的; 5.責任區內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不及時報告者; 6.責任區內發生其他生態環境問題不上報、遲上報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鎮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各村林長履職盡責,確保林長制工作落地見效,根據《江門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試行)》《開平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鎮對各村落實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情況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程序 第四條考核內容由保護發展目標、主要工作任務和社會公眾評價等組成,與上級的考核要求保持一致。 保護發展目標考核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濕地保護率等約束性指標。 主要工作任務考核包括林長制工作落實、森林資源監管、森林資源災害防控、森林資源生態修復、自然保護地體系構建、林業深化改革、林業信息化建設、基層基礎建設、依法治林、保障措施等工作情況。 社會公眾評價重點調查公眾對所在區域林長制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知曉度和滿意度。 第五條考核工作由鎮林長辦組織實施,有關單位參加。 第六條考核程序包括村級自查、鎮級核查、結果公布。 村級自查。各村(社區)于當年11月15日前對照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全面自查和評分,形成自查報告,并將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報鎮林長辦。 鎮級核查。鎮林長辦對各村推行林長制自評情況和相關考核指標數據的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和年度督查情況,組織開展實地核查,形成綜合考核結果建議稿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審定。 結果公布。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章
考核結果及運用 第七條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分別為: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第八條考核結果作為村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村,應以適當形式通報表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村,由鎮第一林長、林長或副林長,約談所在村的林長、副林長。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鎮林長辦根據上級要求及林長制工作任務,制訂年度考核實施細則,報鎮林長制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由鎮林長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信息公開制度(試行)
開平市蒼城鎮全面推行林長制林長巡查制度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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